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
程序
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和《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》进行审核,自接受工商所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。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,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证申请的,工商所或审核机关应终止办理,并通知申请人。
重点审查内容为:
1、《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》是否按照规定填写;
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,使用钢笔或签字笔(蓝色或者黑色)
2、申请人名称是否与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一致;
3、申请许可证的住所(经营场所)是否具体明确,与所提交的使用证明标注的地址是否一致;
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核定到门牌号,核定为XX市(县XX区(乡镇)XX街(路)、村XX段XX号,并与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门牌号相一致。
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,申请人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。
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,在申请人提交方位图示的情况下,将经营场所核定为**村**组。
4、是否提交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;(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粘贴)
5、委托申请的,是否提交《指定委托书》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;
6、是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;
7、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(负责人签字或盖章)
8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;
9、是否提交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设施及工具清单;
10、应当进行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。
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,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,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,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。
五、发放
审核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,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将食品流通许可证件交由受理工商所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。
审核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,应当说明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发证人员应当对制作的许可证正、副本与核准的事项进行检查后发放。
许可机关应当要求许可申请人或者其指定代表、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和《准予许可通知书》领取许可证.